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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就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劳动者工伤认定难,不仅身体受伤,心更受伤。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此类案件争议焦点在哪里?实际办案中,该如何解难又解“结”?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多种方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记者:此次发布的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背景和考虑是什么?
张相军: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案件,事关劳动者权益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但在行政认定、司法处理等环节又容易出现争议。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对保障劳动者遭受事故尤其是工伤事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职工因事故造成的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法院裁判并无明显不当,但申请人诉求又具有一定正当性的,也可以根据个案实际,通过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以及促成关联民事争议达成和解、“一揽子”化解争议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避免程序空转、循环诉讼,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是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体现。检察机关在工作中一是畅通救济渠道。严格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要求,加大依职权监督力度,积极融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诉源治理。二是加强调查核实。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专业化办案优势,全面审查诉讼活动和行政行为,对分歧较大的案件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确保认定事实客观、适用法律准确。三是强化权利救济。对于申请人诉求具有一定正当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四是注重双赢多赢共赢。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促成和解等多种手段,平等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做到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帮助企业合规经营,同时还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共同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
工伤认定面临新挑战
记者:当前,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有哪些特点?
张相军: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申诉案件800余件,其中涉及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类占比超过80%。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法律适用要求高。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法律规范原则性与现实工伤事故多样性的矛盾日益凸显。如,《工伤保险条例》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可以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若干情形,随着经济发展,劳动市场的用工形态、工作形式越发多样,如非固定工时制、居家办公等,工伤发生的情形更加复杂、千差万别,给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带来新的挑战,容易引发当事人争议。
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冲突大。一些工伤认定尤其是非典型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不论行政机关作出何种结论,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常常会提起诉讼。也有个别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感缺失,发生事故后首先考虑如何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特别是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往往会否定工伤认定,以期减少赔偿,导致一些本来不争的工伤认定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如侯某某诉四川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因用人单位从未安排其职工进行听力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进而导致无法重新进行职业病诊断或鉴定。
三是劳动者一方诉讼能力相对较弱。这些案件中,劳动者一方因法律知识欠缺,对工伤认定标准、程序、时限等把握不准,再加上有时不能及时完整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据材料等,在诉讼中容易处于不利地位。如焦某某诉山西某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不履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检察监督案,焦某某未能及时向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提出工伤保险待遇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导致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不予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持续加大监督力度
记者: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力度?
张相军: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社会公众关注度高。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持续加大监督力度,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更加注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注重把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化解行政争议意识,着眼案结事了政和,办理每一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都注意审查评估有无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可能性,把化解行政争议作为审查案件的必经程序,做到“一案三查”:即审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无错误,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有无违法,审查行政争议化解有无可能,坚决避免就案办案、一抗了之或者不支持了之。
二是更加注重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将司法救助工作融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障乡村振兴大局,对行政裁判和行政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但“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情况,积极协调司法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对于救助申请人困难大、需救助人数多等情形,充分发挥检察一体优势,积极开展上下级、跨地区检察机关联合救助。司法救助后仍存在实际困难的,商请有关职能部门、属地政府帮助解决。
三是更加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加强与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常态化沟通,强化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领域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人员交流、同堂培训等机制建设,凝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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